400-123-4567

138000000000

信阳市市场监管局最新发BG电子首页布!

2023-03-21 18:21:06

  BG电子首页BG电子首页BG电子首页2021年12月23日,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称,平桥区某超市经营的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一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粉条50斤,销售了40斤,货值金额2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3月21日,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桥区某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9元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导致运动和学习记忆能力下降,对人体造成一定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2022年5月7日,潢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某加油站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成品为,没收不合格油品1695.32升,没收违法所得1756.55元,并处罚款49111.92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潢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潢川县某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油品E92#车用乙醇汽油(VI)抽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验。经检验,E92#车用乙醇汽油(VI)不合格,该批成品油货值金额24555.96元,违法所得1756.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潢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油品不仅会损伤车辆,还可能引发安全事故,严重损害广大车主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成品油质量违法和油品计量违法等行为,加强宣传曝光,持续释放震慑打击效应,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2022年1月12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依法对信阳某整形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9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对信阳某整形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户外医疗广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广告牌中的内容为“XX医疗美容 完美蜕变就选XX”等广告语,且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美容医疗广告涉及人身健康安全,是市场监管部门广告监管的重点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美容领域违法医疗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2年7月26日,潢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复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肥料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肥料1830袋,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5.6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潢川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复肥厂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其生产的有标称—炮轰浓缩肥(规格型号:N-P2Q5-K20,29-12-9)、撒有劲掺混肥料(规格型号:N28-P2Q56-K206)、撒有劲掺混肥料(规格型号:N30-P2Q55-K205)等肥料,无产品合格证,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经委托产品质量检测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潢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是重要的农资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严重侵犯了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利益。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发力,强化化肥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23日,淮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滨县某宾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电梯),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8日,淮滨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宾馆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电梯安全合格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2017年11月,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1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某宾馆仍未对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进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信阳市淮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尤为重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电梯安全宣传力度,思想上高度重视,行为上加强防范,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022年4月6日,商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商城县XX商行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6瓶,罚款7万元。

  2022年3月10日,商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商城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线索,反映商城县一乌龙酒专卖店出售假酒。商城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商行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商行经营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16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酒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五粮液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调查,该批次五粮液白酒系当事人从路过的湖北牌照车上购进的,一共购进了3箱,购进价格分别是每瓶900元及每瓶950元,销售价格分别为每瓶1000元和每瓶110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情况属实BG电子首页,货值金额1.68万元。

  商城县XX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城县XX商行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 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守护市场规则,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一流营商环境。

  案例七: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京东路分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1年8月4日,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人举报,在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XX路分店购买的“二分钱红薯络”有两个生产日期。平桥区市场监管立刻派出执法人员对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XX路分店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其经营的“二分钱红薯络”共8袋,封口处一面有冲压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4日),另一面封口处有喷码(202103057)的日期。经调查,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二分钱红薯络”是由信阳XX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配送到该分店12袋,购进价格每袋8.25元,以每袋11元的价格销售了4 袋,余8袋尚未售出;该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二分钱红薯络”货值金额132元,获利 44元。

  平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二分钱红薯络”8袋,没收违法所得44元,并处罚款5万元整的处罚。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弄虚作假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2022年2月,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管局接电话举报信阳XX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的超市销售化妆品存在涂改使用期限。浉河区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有4个品牌系列的18种化妆品,共计69瓶(盒)整形咨询,以上化妆品标注的使用期限均有涂改痕迹,并随即立案查处。

  经查,信阳XX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化妆品118瓶(盒),货值6070.2元整,已销售49瓶(盒),销售金额2565.5元整;尚有69瓶(盒)未售出。

  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65.5元BG电子首页,没收违法化妆品69瓶(盒),罚款1.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生产日期是告知消费者的重要信息,标注生产日期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化妆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更是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2022年3月,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XX美容外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90支(产品规格:玻璃2ml/100支,生产批号171010,生产日期171103,失效日期191102),均超出有效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医疗器械主要用于采集血样,规格是玻璃2ml、数量100支。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过期涉案器械90支,10支采集血样用了。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及使用记录,未设置过期医疗器械存放专区且与其他合格医疗器械采血容器混放。本案因血样采集和化验共同收费162/人,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医疗器械购进价格,且该医疗器械未单独计费,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XX美容外科诊所使用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9日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的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90支,罚款2万元的处罚。

  一些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法律知识欠缺、内部管理混乱等情况,在日常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有些使用频率较低的医疗器械或者药品过期仍在使用的行为,这种行为背离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宗旨,对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对此类行为依法严惩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并对行业内其他经营者起到震慑效果和警示作用。

  2022年6月27日,浉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阳市XX医院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在2021年期间,将部分普通三人间床位费标准为9元/人/天,实际以20元/人/天的标准收取住院病人床位费,存在超过收费标准问题。经核算该院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共超收住院病人2560人,共计超收住院天数17920天,合计超收197120.00元。

  信阳市XX医院行为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浉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7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乱收费无疑增加了百姓的经济负担,加剧了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整治医疗机构乱收费问题,查处医院擅自设立项目收费、叠加收费、重复收费和不按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获得感。

网站地图